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3年度,332號
KSDV,113,司拍,332,20241209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332號
聲 請 人 張麗香


相 對 人 陳冠勳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
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同
)4,2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
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茲因聲請人執有相對
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簽發之本票乙紙,面額2,800,000元
。詎經聲請人於113年6月27日提示本票未獲付款,為此聲請
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
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本票影本為證
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: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落 地 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  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鎮東     1207 50 全部 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546 鎮東段1207地號 加強磚造 2層樓房 一層:36.1 二層:36.1 合計:72.2 全部 鎮川三巷113號 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