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6045號
KSDV,113,司執,156045,2024122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6045號
債 權 人 龍家梅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0號   
債 務 人 蔡翔智  住屏東縣鹽埔鄉鹽中村光復路168之12
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立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寶 鴻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仁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玖源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瑞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,然 依據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所示,債務人分別在 民國112年5月29日、112年1月17日、112年2月6日以及112年 2月16日自前開第三人立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寶鴻旺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、仁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玖源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處退保,顯見債務人已不在前開第三人處任職,債權 人就此部分聲請扣押薪資並無理由。至於債權人聲請扣押債 務人於第三人瑞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部分,依 據債權人聲請狀之記載,該第三人址設於屏東縣里○鄉○○巷0 000號。綜上所述,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立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瑞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仁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