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5788號
KSDV,113,司執,155788,2024122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5788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 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 住同上 
代 理 人 周庭安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路00號     
債 務 人 任中傑 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00號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 黃美容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巷00號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、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惟 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3、4、5、6、7 樓、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28樓,非本院轄區,揆諸首揭規定 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