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4566號
KSDV,113,司執,154566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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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4566號
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南市○區○○路00號      
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號      
代 理 人 許湞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    
債 務 人 江永松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4樓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 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請求對債務人對第三人龍氏企業 行之薪資債權,並為強制執行,惟查第三人龍氏企業行,址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,非本院轄區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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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