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4327號
KSDV,113,司執,154327,2024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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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4327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號15樓   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○○市○○○路○段0號15樓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徐湘穎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號21樓
債 務 人 蘇寶玉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 ,並對債務人於第三人高雄新莊仔郵局之存款強制執行,惟 查其現無勞保投保資料,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,非本院轄區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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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