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2480號
KSDV,113,司執,152480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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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2480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號    
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段00號    
代 理 人 蔡泓叡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3樓
債 務 人 姚慧敏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姚玟孜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8樓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黃泰中即黃泰山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(蘆洲
            戶政)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,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二、查,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,聲請就債務人 等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 請求權債權為強制執行,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, 依上開規定,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首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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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