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0548號
KSDV,113,司執,150548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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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054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之2
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洪柔至  
           住同上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文雄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號    
 (歿)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就相對人部分換發債權憑證之聲請駁回。  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 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時,相對人已 於106年12月4日死亡乙情,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本資 料單在卷可稽。是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換發,其 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此部分換發之聲 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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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