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49300號
KSDV,113,司執,149300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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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9300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丘雅婷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    
債 務 人 旗山鋼鐵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   
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呂福元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    
人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柯如娟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,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二、查,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,聲請就債務人 呂福元柯如娟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旗山大洲郵 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,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旗山區 ,依上開規定,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邦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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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旗山鋼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鋼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