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49247號
KSDV,113,司執,149247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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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9247號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 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 住同上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宏樵  
           送達地址: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51
號8樓之4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正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,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。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所謂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」,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,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時,第三人住所所在地,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。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林佳萱即林淑花於第 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、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,因第三人所 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、松山區、信義區,故本件應屬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於法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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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