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47899號
KSDV,113,司執,147899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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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7899號
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   
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   
債 務 人 邱龍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 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,請求換發債權憑證,惟查債務人戶籍設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 街00號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,揆諸首 揭 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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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