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47713號
KSDV,113,司執,147713,2024121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7713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、2
            、3、5、8、12樓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       
代 理 人 許書維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樓
            之3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桂楓開發貿易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3樓 
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周志銘  住臺中市○○區市○○○路000號  
人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唐正玲  住台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三段391巷26
            號4樓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聲 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。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周志銘對第三人侑冠開發工程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上開第三人登記地址為「高雄市○○ 區○○路000號1樓」,此有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,則依前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桂楓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