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765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
17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林奕如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月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杉 林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執行,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杉林 區,非屬本院轄區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 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