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45362號
KSDV,113,司執,145362,2024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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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5362號
債 權 人 謝秉諺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街00號     
代 理 人 陳韋誠律師、黃大中律師、郭乃瑜律師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   
債 務 人 林晃安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之1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以及其於第三人鎰 銓實業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,前開不動產 門牌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4樓,第三人址設於高雄市○○ 區○○路000巷00號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 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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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