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司字第155號
聲 請 人 郭佩雅
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全能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全
能公司)因業務不振,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在案,聲請人為
全能公司之清算人,已依法辦理清算完結,並造具清算期間
收支表及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,暨經股
東臨時會承認在案,爰聲報清算完結等語。
二、按公司法第84條第1項規定,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
現務、收取債權、清償債務、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
產。而依公司法第334條規定,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
清算準用之,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
,其清算程序始為終結,而可向法院為聲報清算完結。次按
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,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,法院固無須為
「准駁聲報」之裁判,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規定
之商事非訟事件,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,仍
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,作形式審查,倘有所處分
,應以裁定為之(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
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全能公司之清算人,經本院
以113年度司司字第100號准予備查在案。聲請人嗣向本院聲
報清算完結,惟經本院函查全能公司有無欠繳之稅捐或罰鍰
後,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覆表示略以:經暫行核
估稅額計新臺幣80,170元,將俟查核完竣及納稅人繳清稅款
再通知辦理清算完結核備事宜等語,有該分局113年11月6日
財高國稅三服字第1130185916號函在卷可稽,且聲請人經本
院通知後,亦具狀表示尚待該局營所稅組查核完竣方有繳款
書以供繳納等語,前情難認聲請人已依公司法規定完結全能
公司之清算程序。茲以,本件清算事務既尚未了結,則聲請
人聲報清算完結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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