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391號
聲 請 人 劉宸凱(即劉慶祥之繼承人)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
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應提出證券繕本,或開示證券要
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,並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及
有聲請權之原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、第559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欲聲請公示催告,因聲請人未
補正其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及相關證明。本院於民國113年1
1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
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寄存送達忠孝西路派出所,有送達
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