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828號
KSDV,113,司促,23828,20241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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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828號
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
代 理 人 梁婉嫃
債 務 人 康秀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參萬參仟肆佰陸拾柒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
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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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