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369號
KSDV,113,司促,23369,2024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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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36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黃翊恩(原名:黃善騰


黃裕欽

郭彙蓁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陸拾陸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黃翊恩(原名:黃善騰)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
時,邀債務人黃裕欽、郭彙蓁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
就學貸款十二筆,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(下同)445,510元整
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
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為證。(二)依借據約定,
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
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
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
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三)
另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(四)詎債務人黃翊恩
(原名:黃善騰)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,迄今尚欠
聲請人113,76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,另債務人黃裕欽
郭彙蓁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狀請鈞
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
就學貸款放出查詢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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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