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301號
KSDV,113,司促,23301,2024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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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301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
代 理 人 郭書妤

債 務 人 朱凱森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■中文金額轉換■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■片語■(利息種類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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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