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285號
KSDV,113,司促,23285,2024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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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285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


債 務 人 李易紳(原名:李權霖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,及其
中新台幣捌萬肆仟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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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