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121號
KSDV,113,司促,23121,2024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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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121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

債 務 人 陳宥縈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零陸元,及其中
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按年
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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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