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084號
KSDV,113,司促,23084,2024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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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084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何美香
債 務 人 彭照方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,
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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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