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00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林妙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林妙珊於民國104~10
6年間邀同債務人許錦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
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5筆,共計新臺幣314,454元整,借款期
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
日起開始分60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;
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
率(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)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
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.15%浮動計息,其中0.06%暫由
聲請人補貼,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.775%,
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
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
,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
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
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
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並依借
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本
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
加年率1%固定計算(下稱遲延利率)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
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
個月內部份),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
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)計算。(二)詎債務人林妙珊就讀學校
畢業後自113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
金新臺幣228,4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償還
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,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
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
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另債務人許錦治既
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
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
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
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
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等影本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經查,債務人許錦治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
二日死亡,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
債務人許錦治既已死亡,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,其聲請自
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113年度司促字第023002號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481元 林妙珊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31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28481元 林妙珊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481元 林妙珊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