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937號
KSDV,113,司促,22937,202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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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293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榮宗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
  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為不合法,法院
 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
 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
  惟債務人黃榮宗已於113年1月11日死亡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
  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
  其情形無從補正,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,自非適法,
 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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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