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870號
KSDV,113,司促,22870,202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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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870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許玉佳
債 務 人 簡進來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零柒佰參拾肆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 001 801,386元 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9.54% 暨自113年10月8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。 002 519,348元 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.24% 暨自113年10月14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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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