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851號
KSDV,113,司促,22851,202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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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851號
債 權 人 劉全益


債 務 人 鄭建中

李彥儀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億零伍佰壹拾肆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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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