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817號
KSDV,113,司促,22817,20241209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81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債 務 人 楊湘潔(原名:楊璦琳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元,及自支付命
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22769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08月止,共積
欠電信費新臺幣8,910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)
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(三)相關欠費子號:Y12276
9。釋明文件:債務人欠費資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