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775號
KSDV,113,司促,22775,202412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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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2775號
債 權 人 美夢成真NO.1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張樹仁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芷晏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
  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
 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條
 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芷晏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
113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債權人
美夢成真NO.1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,
㈡債務人李芷晏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,該裁定已於民
國113年12月12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
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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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