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730號
KSDV,113,司促,22730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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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730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
債 務 人 陳聖智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■中文金額轉換■元,及自■
片語■(送達日期)起至清償日止,按■片語■(利率)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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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