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669號
KSDV,113,司促,22669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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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66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毛秋萍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,逾期一
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,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
幣肆佰元之違約金,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
金,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
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 (一)債務
毛秋萍於民國105年04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
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
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
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
利息,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
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
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(二)查
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新
臺幣48335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另
應給付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。履經催
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
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
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
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
定繳款影本各1份及帳單3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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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