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628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家榛(原名:蔡妤婕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表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(台端聲請狀請求事實及理由第二 項中,記載債務人「吳爾翔」分別於…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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