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438號
KSDV,113,司促,22438,2024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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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438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謝孝晴
債 務 人 余其益

涂淑娟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政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
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
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
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
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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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