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422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曾正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 (起算日至清償止) 001 47,468元 96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.71% 自96年11月2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,按年息1.971%計算之違約金 自97年5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3.942%計算之違約金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%計算之違約金。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