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406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
債 務 人 范志源
李誠智
一、債務人范志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玖拾
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十月十四日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八二五計算之利息,另
逾期利息部分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
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八二
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其財
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李誠智負清償之責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