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31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黃瑞麟
沈仙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黃瑞麟邀同債務人沈
仙理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
本金計新臺幣75,184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
所載。(二)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
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黃瑞麟未依約履行繳
款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沈仙理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。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113年度司促字第022311號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,184元 沈仙理、黃瑞麟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,184元 沈仙理、黃瑞麟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