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085號
KSDV,113,司促,22085,20241223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085號
債 權 人 許薰云

債 務 人 邵凡宣



蔣淑萍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元,及其中新台幣
玖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
,負遲延責任;對於利息,無須支付遲延利息,民法第229
條第1項、第233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請求債務
人給付新台幣(下同)1,080,000元(含借款本金900,000元
、利息180,000元)及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
遲延利息,惟當事人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8月20日,依上開
說明,債權人請求超過113年8月21日起之利息及利息之遲延
利息部分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