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訴字第172號
原 告 楊成傳
上列原吿與被告蔡弘仁即高雄巿私立雙鹿幼兒園間請求給付勞保
老年年金差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,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
下同)1,540元,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之變更或追加,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
訴訟標的之價額者,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聲明原為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806,196元。
」(專調卷第7頁),嗣變更聲明為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940
,056元。」(本院卷第53頁、第61頁)。就前開變更聲明後
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40,05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350
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8,810元(專調卷第6頁),應再補繳
1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許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