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3年度,118號
KSDV,113,勞訴,118,202412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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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訴字第118號
原 告 林昆瑋
被 告 阡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秋合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」;原第三項、第四項,應依序移列為第四項、第五項。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查本院上開事件,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原 判決理由雖已敘明,惟主文漏未諭知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」 ,顯有錯誤,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 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蔡蓓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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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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