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3年度,114號
KSDV,113,勞訴,114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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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
原 告 福鎮雙星花園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黃裕峯
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
被 告 黃琇蘭

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律師
柯伊馨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
8日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再開辯論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書 記 官 解景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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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