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3年度,87號
KSDV,113,勞執,87,2024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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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執字第87號
聲 請 人 王卉蓉
代 理 人 潘妤婕
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
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71,410元之內
容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,於民國113年11月1日
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,就113年8、9月工資
資遣費部分成立調解,相對人既同意於113年11月20日前
給付聲請人71,410元,惟未遵期支付,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
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,業
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
、聲請人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為證(本院卷第11頁至第
15頁),另有調解紀錄附件、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代理人
之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(本院卷第33頁至第35頁),從而,
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
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
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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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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