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假處分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全聲字,113年度,28號
KSDV,113,全聲,28,202412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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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全聲字第28號
聲 請 人 侯焜煌


相 對 人 Nicholas Drew(朱尼可)


Mikaelyn Drew

Miona Drew(朱嘉甯)

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
0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8行關於「2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24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,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以上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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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