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397號
KSDM,113,附民,397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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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
原 告 楊美音
被 告 陳芎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8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
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,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
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
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刑事第九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家伃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和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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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