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1336號
原 告 翁龍娟 地址詳卷
被 告 劉智華 地址詳卷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02號)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卷附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」所載(附民
卷第3頁)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
字第5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根據前揭說明,自應駁
回原告之訴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祺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