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3年度,661號
KSDM,113,金訴,661,202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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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金訴字第661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梁軒榕

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
字第1412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梁軒榕無罪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 被告梁軒榕能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
用,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,
且倘有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帳戶致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
,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、處罰之洗錢效
果,竟基於縱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犯罪及隱匿犯罪
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、幫助洗錢犯意,
於民國113年1月4日19時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統一超
商桂安門市,將其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-00
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郵局帳戶)、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
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華南銀行帳戶)之提款卡,以交
貨便方式,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,並
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。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
,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
意聯絡,於附表所示時間,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,致如附
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,於附表所列之匯款時間,將如附表所
示之金額,匯至上開帳戶內,該詐欺集團並因取得上開帳戶
而得以掩飾詐欺不法所得之去向,無從追查。嗣如附表所示
之人發現受騙,報警處理,而悉上情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
0條第1項、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
30條第1項、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不
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154
條第2項、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檢察官對於起訴
之犯罪事實,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,倘其所
提出之證據,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,或其指出證明之
方法,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,基於無罪推
定之原則,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,無非係以:被告於警詢及偵
查中之供述、告訴人陳宥任張栩賓、鄭婉伶葉文仁、吳
紹艇、邱呂素美、林盈懷、陳燕珊王儷娟陳麗珠、黃郁
純、王淑貞張家棋、賴奎達及被害人吳榮福馮明禮遭詐
欺集團成員詐騙於警詢中指訴且渠等匯款至被告所有上開郵
局、華南銀行帳戶內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、存款交易明
細、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提供之對話紀錄、轉帳單據等資料文
件為其主要論據。
四、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及幫助洗
錢犯意,辯稱:伊透過臉書認識一位女性暱稱「葉蕾蕾」,
之後加LINE聊天,對方說有意願跟我交往,要來台灣買房子
跟我同居,在台灣的帳戶註銷了,要請我提供帳戶讓她可以
匯錢來台灣,提供郵局帳戶後,無法匯入,所以就在提供華
銀行帳戶,之後要我加入另一個人暱稱「外匯管理局張專員
」之人LINE帳號,因為行動不便無法上台北,對方要求我提
供提款卡,當時不疑有他,就把提款卡寄出,沒有跟對方見
過面,認識不到一週,對方要求提供帳戶,當下不覺得有問
題,沒有想那麼多,我是被騙帳戶云云。經查:
 ㈠被告於上開時、地,分別以LINE或郵寄方式,將其郵局帳戶
、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,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
成員使用,並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予「葉蕾蕾」。嗣「葉
蕾蕾」、「外匯管理局張專員」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被告
上開帳戶資料,於附表所示之時間,對附表所示之人,施以
附表所示詐術,致渠等均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
,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內,旋遭提領一空等情,業
據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訴明確,並有各自提
出之轉帳交易明細、遭詐騙之對話紀錄截圖、被告上開各銀
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在卷可佐,是被告提
供其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「葉蕾蕾」、「外匯管理局張專員
」,並遭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收取如附表所示詐騙款項使用之
事實,首堪認定。 
 ㈡被告辯稱其無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意,並提出其與「葉蕾
蕾」、「外匯管理局張專員」之LINE對話紀錄為據(112年
度偵字第27249號卷第65頁)。觀其對話內容:被告自112年
12月30日起,主動加LINE向暱稱「葉蕾蕾」自我介紹要求認
識,被告先稱:「你好唷,我是在臉書看見了你的Po文,我
不介意你離婚或是一個人過,只要你不介意我是殘障人士就
好了。」,而是日「葉蕾蕾」先以冷漠方式回應「不好意思
啊,今天工作比較忙,我剛洗完澡我們明天聊早點休息晚安
。」,致被告滿心期待而不疑有他後,翌日始持續與被告在
LINE中互動,並於對話中傳送個人照片取信被告,屢次關心
被告之日常生活及近況,並以『親愛的』、『老公』等煽情字眼
表達暖意設陷被告以為2人在談戀愛並期待共築未來,嗣112
年1月3日「葉蕾蕾」表示「 中午吃午餐的時候爸媽他們也
說了,近期想回去台灣,我跟他們說我可以先回去,因為這
次回去的話就在台灣定居啦,回去要看一下房子那些要買房
子,所以回去時間會比較久。親愛的!我打算下個月回去台
灣,因為台灣的帳戶上次註銷了,沒有其他銀行的帳戶了,
考慮這次回去時間比較久,帶太多現金不安全,我想先匯50
,000新加坡幣給你,我回去台灣就去找你,我們一起去看房
。到時我去銀行開了帳戶你再轉回來給我,可以嗎?」,致
被告信以為真並期待共築愛巢,隨後「葉蕾蕾」要求被告提
供金融帳戶之帳號以供其匯款作為購屋之用,嗣告知被告已
匯款新加坡幣5萬元至其郵局帳戶內。於112年1月4日以因被
告帳戶未開啟外匯功能,所以錢還卡在「外匯管理局」云云
為由,要求被告配合外匯管理局開通外匯功能。被告於1月4
日與暱稱「外匯管理局張專員」在LINE上互動回覆並配合「
外匯管理局張專員」稱:「匯到一個帳戶金額會過於龐大,
用兩個帳戶分開金額沒有那麼大」之說詞,將華南銀行金融
卡片一併寄出。期間2人持續對被告噓寒問暖,期間被告均
不疑有他而未有所懷疑。直至1月19日暱稱「外匯管理局張
專員」LINE中向被告貼文稱:「尊敬的客戶:您在1月3日轉
入中華郵政700 …的帳戶將無法入款,由於受款帳戶被洗錢
防制部門中心這邊檢測到資金異常,目前這筆資金已經被洗
錢防制部門中心凍結,現在需要持卡者梁軒榕本人三個工作
日內提交保證相關材料(法人擔保人梁軒榕/10萬整台幣/保
證金)才能入款。若未能及時處理,此筆款項將提交至金資
中心外匯財政管理帳戶,視為受款人帳戶為警示帳戶,後續
交由相關部門受理,並連結官方指定鏈接,台灣金融監督管
理委員會外匯管理總局」等語,嗣被告見此貼文後,心中即
立時起疑,復即刻撥打165反詐騙專線,得知受詐騙,並於1
12年1月22日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報
案,報案內容大致為: 因在網路臉書認識一名名稱為葉蕾蕾
女子 (自稱新加坡籍、沒有ID、該網址遭關閉)以男女朋友
交往為前提,噓寒問暖,藉故要在台置產,以需開啟外幣功
能為由,請報案人加入一名LINE名稱為外匯管理局張專員(
只有名稱,沒有ID)後,主動提供統一超商便利寄貨物條碼
,要求被害人至就近統一超商操作IBON寄貨條碼後,被害人
不疑有他。先後將其名下華南銀行提款卡(000-00000-00000
00),中華郵政提款卡(000-0000000-0000000)由統一超商寄
至不詳詐騙集團所開立之貨物便利送地址門市,後不詳詐騙
集團傳送被害人存摺遭銀行預警訊息,要求被害人再匯款,
被害人於113年1月19日17時許以家用電話撥打165詢問後,
始驚覺遭騙等情,有被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及受 ( 處 )理
案件證明單在卷可稽(警卷第41-53頁)。顯見暱稱「葉蕾
蕾」先以欲與被告交往並決定回臺灣定居,後以買房為話術
愛情誘騙被告,又佯以買房需攜款回臺,續要求被告提供帳
戶供其匯款,被告信以為真而提供匯款帳號期待共築愛巢!
綜上可知,被告先係因信賴「葉蕾蕾」所言,所匯款項因外
匯遭阻,為要辦理所謂外匯開通功能,乃依指示聯絡假扮為
外匯管理局專員之人,又信賴該員為政府機關人員,始依指
示寄送提款卡及提供密碼以供辦理金融業務,則就被告主觀
認知而言,尚非屬任意提供帳戶資料予不具信賴關係之陌生
他人。況被告於接獲暱稱「外匯管理局張專員」之訊息,察
覺有異,即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而在其帳號尚未列為警
示帳戶之前,即因被告自行查覺而使帳戶未再被利用為詐騙
工具,顯見被告應係自車禍後(自述約29歲之時,有殘障證
明在卷可佐),身體半殘,常年獨自一人,遭詐騙集團利用
其需人陪伴之心理,以愛情話術誘騙被告致被告陷於錯誤,
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,基此,難認被告就此可得預見
帳戶將遭不法之徒利用,尚不得據此之疏忽,遽謂被告有何
不法所有意圖或幫助詐欺取財、洗錢之故意。
五、綜上所述,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,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
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確信心證。此外
,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,揆諸前揭說
明,被告犯罪核屬不能證明,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提起公訴,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 陳銘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雅雯
附表:
編號 告訴人/ 被害人 詐騙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(新臺幣) 匯入帳戶 1 陳宥任 (告訴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9日某時,透過社群軟體IG、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宥任,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經營衣服商鋪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8日15時54分許 1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2 張栩賓 (告訴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2日10時30分許,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張栩賓,佯稱下載博龍APP,註冊會員儲值投資保證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8日10時11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3 鄭婉伶 (告訴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0日18時許,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鄭婉伶,佯稱下載博龍APP,註冊會員儲值投資保證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6日14時39分許 2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4 葉文仁 (告訴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5日某時,透過社群軟體IG、通訊軟體LINE結識葉文仁,佯稱可在東南亞商品買賣購物網站之平台註冊投資,保證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8日15時11分許 2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5 吳紹艇 (告訴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4日某時,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吳紹艇,佯稱下載博龍APP,註冊會員儲值投資保證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6日9時44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6 邱呂素美 (告訴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0日9時許,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邱呂素美,佯稱下載博龍APP,註冊會員儲值投資保證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5日9時20分許 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月15日9時22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15日9時25分許 5萬元 7 林盈懷 (告訴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6日14時許,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林盈懷,佯稱下載博龍APP,註冊會員儲值投資保證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7日9時17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8 吳榮福 (被害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7日16時8分許,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吳榮福,佯稱下載博龍APP,註冊會員儲值投資保證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0日9時25分許 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月10日9時26分許 3萬元 9 馮明禮 (被害人)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「小張」之人於113年1月16日某時,對馮明禮佯稱投資火鍋店可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6日16時34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0 陳燕珊 (告訴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某時,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燕珊,佯稱下載博龍APP,註冊會員儲值投資可申購股票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7日10時3分許 1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10時5分許 1萬元 113年1月17日10時5分許 1萬元 11 王儷娟 (告訴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某時,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王儷娟,佯稱下載博龍、股達寶APP,註冊會員儲值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2日9時50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1月12日9時52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12日10時7分許 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月12日10時8分許 5萬元 12 陳麗珠 (告訴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底某時,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麗珠,佯稱連結至虛擬貨幣投資網站,購買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1日12時10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1月11日12時11分許 5萬元 13 黃郁純 (告訴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初某時,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郁純,佯稱佯稱下載博龍APP,註冊會員儲值投資保證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9日13時24分許 10萬元 郵局帳戶 14 王淑貞 (告訴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初某時,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郁純,佯稱佯稱下載博龍APP,註冊會員儲值投資交易股票保證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2日12時30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1月12日12時31分許 1萬元 15 張家棋 (告訴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9日10時許,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張家棋,佯稱佯稱下載博龍APP,註冊會員儲值投資交易股票保證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2日13時47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1月12日13時49分許 5萬元 16 賴奎達 (告訴人)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間,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賴奎達,佯稱佯稱代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,致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匯款。 113年1月15日12時19分許 2萬元 郵局帳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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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