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21號
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江國安
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
3年3月28日113年度金簡字23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(聲請簡易判決
處刑案號:113年度偵字第1440號),提起上訴,本院管轄之第
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本案被告江國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
等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,原定於1
14年1月16日宣判,茲因本院於113年12月26日收受臺灣高雄
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(113年度偵字第38693號
),認被告本案交付同一帳戶之行為,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
財產法益,該部分與本案犯罪間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
關係,故移送併案審理,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,爰命
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
法 官 施君蓉
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愉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