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3年度,242號
KSDM,113,聲保,242,2024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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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24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吳鈺梅



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
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吳鈺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吳鈺梅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
件,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、2年、5月確定,
並於民國111年10月1日入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
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
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112年度簡字第1281號),爰依法聲
請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
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耿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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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