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3年度,241號
KSDM,113,聲保,241,2024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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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24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鍾孟岳



上列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鍾孟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鍾孟岳前因強盜案件,經法院裁
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,並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入監
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
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111
年度訴字第759號),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
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欣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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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