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2211號
KSDM,113,聲,2211,202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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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221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吳建志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3年執聲字第204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吳建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,應執行有期
徒刑壹年伍月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吳建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
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
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
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
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
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社
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
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
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;數罪併罰,有二
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刑法第50
條、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,係出
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,對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
總檢視,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,並應
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,在量刑
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,資為量刑自由裁量
權之外部界限,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
界限支配,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。
三、經查:
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,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,且皆在如
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
紀錄表、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。其中附表編
號1-3、5-6所示之罪,為得易科罰金之罪;附表編號4所示
之罪,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本不得併合處罰,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
項規定,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,並希望從輕量刑等語
,有受刑人簽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
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,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
之適用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
院,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,
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,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,在各刑
中之最長期以上、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(本件為7
月以上,1年8月以下),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
內部性界限,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施用毒品罪(
附表編號1-3)、竊盜罪(附表編號4-6),犯罪時間、各罪
之犯罪情節、且均自白犯行,暨受刑人受矯正及社會復歸之
必要性、各罪之罪責重複程度、受刑人就本案定執行刑所填
寫受刑人意見調查表表示之意見、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
示之人格特性、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
事政策等整體評價,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
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
 ㈡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,原可易科部分, 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(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抗字第1452號裁定、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) 。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-3、5-6所示之罪,經判處有期 徒刑之罪,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但因與附表編號 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,依前揭 說明,即不得再為易科罰金之宣告,併此敘明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 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 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雅雯附表
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、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、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1月15日13時許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786號 113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786號 113年5月23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87號 2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1月20日23時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443號 113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443號 113年6月12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69號 3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0月27日3時許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4號 113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4號 113年7月10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26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112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63號 113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63號 113年8月28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48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372號 113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372號 113年9月2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86號 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宣告刑,曾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6 竊盜 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1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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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