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簡附民字,113年度,686號
KSDM,113,簡附民,686,202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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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86號
原 告 張文江

被 告 周喬偉


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
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

二、被告方面: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事
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認
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同法第50
2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而所謂「附帶民事訴訟」原本為民事訴
訟程序,為求程序之便捷,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,一併審
理及判決;申言之,在刑事訴訟中,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
,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;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,
已無繫屬,自無程序可資依附,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二、經查,被告周喬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臺灣高雄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偵字第18572號、
第18573號、第18574號)及移送併辦(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
113年度偵字第17736號、第18219號),經本院受理後業於1
13年11月19日以113年度金簡字第702號判決對被告論罪科刑
在案等情,有判決書一份附卷可參。然原告張文江係遲於同
年12月5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記附卷可憑,是原告提起
本件訴訟時,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
判決終結,已無繫屬之程序可資依附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
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,自應予以駁回,而假
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至原告如仍欲對被
告請求損害賠償,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為之,附此敘明。
據上論結,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靜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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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