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簡附民字,113年度,669號
KSDM,113,簡附民,669,2024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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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69號
原 告 鄭宇超




被 告 鍾雅蕙


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703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刑事訴訟
法所定「簡易程序」,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無言詞
辯論程序,因此有關上開規定,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,應
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,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
前,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,已無
繫屬,自無程序可資依附,自須待提起上訴後,案件繫屬於
第二審時,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二、經查,被告鍾雅蕙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
3年11月21日以113年度金簡字第703號刑事簡易判決在案。
原告則於113年12月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有原
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收文戳章等在卷可憑
。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第一審之刑事訴訟部分既已判決終結
,原告自不得於判決終結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從而
,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又
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
附麗,爰併予駁回之。
三、至本件雖經駁回,惟僅係程序判決,並無實體效力,原告仍
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,或待前開刑事案件繫屬於第二審而有
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,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併
此指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耿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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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