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簡字第386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LAYTOC GEMMA BULWAY
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3年度偵字第2804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LAYTOC GEMMA BULWAY犯過失輸入禁藥罪,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
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
沒收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「第2款」補充
為「第2款前段」,同欄一第6行「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自菲
律賓輸入」補充更正為「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以前某時,委
請不知情之成年友人自菲律賓以空運快遞之方式,寄送」,
同欄一第10行「,並委由美商優比速國際股分有限公司臺灣
分公司」補充為「至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,並委由不
知情之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成年員工」
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
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LAYTOC GEMMA BULWAY所為,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
、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。被告雖供稱:不知其行為違反
藥事法等語。惟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,不得因不
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。但按其情節,得減輕其刑,刑法第
16條定有明文。次按過失所特有之規範性要素之注意義務,
乃客觀之義務,其義務之有無應就法令、規則、契約、習慣
、法理及一般日常生活經驗等予以觀察。而藥事法本身雖無
關於輸入或販賣藥物之人應注意藥物成分之直接規範,然因
該法所稱之藥品,並不限於藥典中所記載之藥品,凡可使用
於診斷、治療、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,甚或其他足以影響人
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者,均屬之,已寓有確保國民身體健
康及用藥安全之管制目的。且藥品時常因經主管機關依毒品
危害防制條例列管而成為毒品,非基於醫療用途不得任意流
通及使用,常見例如大麻、嗎啡等成分均是如此,此等情節
、制度應於世界各國所在多有。是任何人如欲輸入,自應確
實掌握其所輸入藥物之內容成分為何,暨是否為經中央衛生
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、調劑、輸入、輸出、販賣或陳
列之毒害藥品,或係各國列管之毒品成分,此一注意義務甚
為明確,被告當有適用,不應因被告為外籍人士而有所區別
。又被告係外籍人士並自述中文程度不佳,且於本件行為前
亦未見其曾有類似前科素行之紀錄,基此情狀,可認在違法
性認識方面,被告之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,而有誤認其本件
行為並未違法之情形,爰依刑法第16條後段規定,減輕其刑
。
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忽視我國政府管制藥品
之政策,而過失輸入如附表所示物品,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
理之完整性及社會大眾之用藥安全,所為實屬可議,惟考量
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犯後態度尚可,輸入之如附表所示物品
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(下稱臺北關)即被扣押尚未對外流
通,兼衡被告犯罪動機、手段、輸入之數量,及其自述之智
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,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 定之禁藥,係被告購入而為其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。而 依卷附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案件函送資料之記載,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現由臺北關暫存在扣押倉庫(見偵卷第 4頁),復查無證據足認業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沒入或經 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。準此,扣案 如附表所示物品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(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 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尤怡文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藥事法第82條
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,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。
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表:
編號 物品名稱 重量(單位:公斤) 數量 1 AMOXICILLIN 0.51 60片 2 MEFENAMIC ACID 0.49 60片 3 IBUPROFEN PARACETAMOL 0.52 60片 4 Camphor Methol Eucalyptus Oil 1.12 30罐 5 METHYL SALICYLATE+MENTHOL+CAMPHOR 1.23 35瓶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043號 被 告 LAYTOC GEMMA BULWAY (年籍資料詳卷)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
一、LAYTOC GEMMA BULWAY原應注意AMOXICILLIN、 MEFENAMICACID等藥品,於輸入前應先申請核准,如未經核 准而擅自輸入,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, 而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 注意及此,未經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(下稱衛福部)申請核 准,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自菲律賓輸入AMOXICILLIN(數量60 片)、MEFENAMIC ACID(數量60片)、IBUPROFEN PARACETAMOL(數量60片)、Camphor Methol Eucalyptus Oil(數量30罐)及METHYL SALICYLATE+MENTHOL+CAMPHOR(數 量35瓶),並委由美商優比速國際股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(下稱臺北關)報運進口快遞貨物1筆( 簡易申報單號碼:CU12570T8372,主提單號碼:000- 00000000,分提單號碼:Z0000000000),以此方式輸入上開 禁藥。惟因入關時經海關查驗,發現包裹內裝有可疑藥品, 並送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下稱衛福部食藥署)檢驗後, 而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,並有扣案藥品 AMOXICILLIN(數量60片)、MEFENAMIC ACID(數量60片)、 IBUPROFEN PARACETAMOL(數量60片)、Camphor Methol Eucalyptus Oil(數量30罐)及METHYL
SALICYLATE+MENTHOL+CAMPHOR(數量35瓶),及臺北關扣押貨 物收據及搜索筆錄(D/T:CE00000000)、進口報單影本、臺 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影本1份及扣案貨物照 片在卷可參,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 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 侑 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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